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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会议案:毒驾应纳入危险驾驶罪
2014/3/11 10:47:53

记者今天从海南省代表团了解到,该团拟提出议案,建议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,删除行贿免处罚的相关条款。

议案认为,毒驾如同醉酒驾驶、追逐竞驶危险驾驶行为,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,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,应纳入刑法调整范畴,列为危险驾驶罪。同时,还建议区别危险驾驶的具体情形,对应不同的处罚,按情节区分不同档次设立刑罚;拓宽制裁手段,增加管制,情节较轻的可以社区矫正;增加有期徒刑,危险驾驶罪目前在处罚上不宜高于或等于交通肇事罪,刑期在一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。

议案还提出,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对行贿的人处理有“或者免除处罚”的规定,该款规定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,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”,导致在审判实践中,对于行贿人追究的个案较少,只要行贿人交代行贿事实,就往往得到宽大处理,甚至免于刑事处罚。如此无形中放纵了行贿犯罪行为,从而可能催生更多的腐败犯罪,不利于源头治理。

议案建议,将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中的“或者免除处罚”删去,修改为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,可以减轻处罚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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